近期,在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审查调查通报中,“民间借贷”一词多次出现。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实质是以借为名进行权钱交易,主要手段有三种:一是无息借款,久借不还;二是以借放贷,赚取利差;三是异常借款、谋取高息。
这种依附于岗位与职权影响的借贷关系,本质上仍是权钱交易。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在处理民间借贷关系的时候,要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1.不与服务管理对象发生借贷关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不利用职权为借贷对象谋利。《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受贿罪认定方面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3.参与民间借贷要按规定如实申报。《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规定(试行)》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数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等情况,应在当年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填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