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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小案件的办理看“党纪面前无小事”

来源: 平湖市纪委  发布时间: 2018-01-30 14:50

徐建成,平湖市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2017年2月27日,我离开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来到平湖市监察委员会报到。新的环境,新的开始,既熟悉、又陌生。熟悉的是依然从事着反腐败工作,陌生的是即将从事纪检监察这一全新的业务工作。 

在报到后的两天时间里,单位马上组织我们参加了“双向式”互学培训,其中,既有自己完全没有接触过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业务知识,也有检察工作侦办案件流程等法律知识。在互相学习沟通中,我初步了解了监督执纪的办案流程、办案纪律,了解了纪委、监委各科室的设置、职能分工,跟检察侦查工作比起来,纪委(监委)工作内容更多,要求更严,办案手段和资源也更加丰富。

4月,我被任命为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联系两个镇街道纪委和三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以前,侦查办案只需仅盯刑事犯罪,可以集中精力;现在违纪违法一起查,还要联系指导联系镇街道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一下感觉到了压力。

分管常委找我谈话,让我尽快适应变化,多学多问,整理思路,开展工作。带着几分忐忑,也带着一些憧憬,拿着新制发的工作证,开始了我的纪检监察工作。

没多久,一封举报信放到了我的办公桌上,反映某街道综合管理队副队长沈某存在违反廉洁纪律,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问题。像这种违纪问题,以前在检察院侦查办案的时候,由于可能构不上刑事立案条件,一般我们不会去调查,而现在再小的事,只要是违反了党的纪律,都得查得清清楚楚。

“党纪面前无小事”。这一案件的办理让我意识到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如果放任这种“小事”,党员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将被玷污,党政机关的公信力将大打折扣。我想这也就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初衷之一,整合反腐败的力量,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抓早抓小,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的廉洁性。

从“检察”到“监察”,虽然仅一字之差,却承载着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使命和担当。作为一名转隶而来的纪检监察新兵,虽然我们面临的任务更多了、承担的责任更大了、肩上的担子更重了,但不变的是我们对反腐败工作的那份情怀和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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