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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默许亲属利用职权谋利也触碰了红线吗?

来源: 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 2026-01-26 15:16

【基本案情】

甲某,中共党员,某市直单位党组书记、局长。2023年至2024年期间,甲某的妻子王某多次向辖区内企业负责人透露,“我丈夫是市局局长,有项目可以多想点我们”。随后,王某依托甲某的职务影响,顺利承接了多家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累计获利80余万元。王某每次承接业务后都会告知甲某,甲某知晓后既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也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始终保持默许态度。2025年,甲某因他人举报被立案审查,甲某辩称自己从未主动利用职权为妻子打招呼,也未从中收受任何好处,不应认定为违纪。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甲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没有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妻子谋利,只是对妻子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利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构成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纵容、默许妻子利用职权谋利,本质是家风不正、对家人失管失教,属于生活纪律调整范畴。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某纵容、默许妻子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利,虽无主动“用权”,但因侵犯职务廉洁性、符合违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违反廉洁纪律。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党纪红线早已划定,纵容、默许并非“无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党员干部是否有主观故意,是认定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利违纪行为的关键要素。这里的“纵容”,是指党员干部对身边人打着自己的旗号谋取利益的行为警觉性不够,持放任不管、听之任之的态度,类似于间接故意。“默许”是指党员干部已对身边人打着自己的旗号谋取利益的行为有一定了解,虽未明确表示同意或支持,但已采取暗示的方式给予支持的行为。从行为的主观认识和对身边人谋取私利行为的态度来看,默许行为比纵容更为严重。

第二,违纪构成有明确标准,“知情不纠”是关键。认定纵容、默许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以党员干部对亲属和特定关系人以权谋私行为明知为前提。明知的时间既可以是事前知晓,也可以是事后知晓。除党员干部直接供认外,也可以根据案情综合判断。本案中,甲某对其妻子与其管理服务对象长期密切交往知情,因其放任不管、不加制止导致其妻子从该管理服务对象处谋取私利,可以认定具有纵容、默许的主观故意。二是不能简单依据党员干部有过制止言行就全盘否定主观故意,要根据是否敦促特定关系人停止行为、退还获利等情节综合考量。仅有纠正或者补救的言语表示,但实际未采取措施纠正的也应当认定为具有纵容、默许的主观故意。需要注意的是,在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特定关系人转请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并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则二人涉嫌共同受贿犯罪。

第三,与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违反生活纪律的区别。两者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从主观认识上看,本违纪行为是故意,不重视家风建设是过失。二是从具体表现看,本违纪行为主要表现为特定关系人利用领导干部职务、职权影响,追究的是领导干部违背廉洁从政要求的责任。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不要求职务职权的介入和影响,不少表现为子女本人品行不端、为非作歹等情形。三是从后果看,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本违纪行为没有该要求。

【执纪者说】

身边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利的,问题看似出在身边人身上,却与党员干部的纵容、默许、放任不管脱不了干系。实践中,不少党员干部存在和甲某一样的误区,认为“不伸手、不干预”就不算违纪。但党纪不仅约束主动用权的行为,更明确要求党员干部肩负起“管好身边人”责任。纵容、默许看似“小事”,实则是廉洁防线的“溃口”,一旦放任,最终只会既害了自己,也毁了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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