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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属谋利,如何区分纪法罪?

来源: 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 2023-12-04 21:00

       【基本案情】

       案例一:甲某,系某市财政局局长。2012年至2018年,甲某利用职权向辖区内的领导干部打招呼,帮助其子承接了辖区内企业合计60亿余元的债券发行业务,其子个人因此实得承揽奖励400万余元。

       案例二:乙某,系某县副书记。2011年至2017年,乙某利用职权为某混凝土公司负责人丙某承揽混凝业务,后安排其妻子入职并将承接业务“虚挂”在妻子名下,其妻子因此实得承揽费200万余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甲某为其子打了招呼,但其子在债券承揽过程中提供了尽职调查、信用等级初评、项目跟进等实际劳务,承揽奖励也是按照债券公司的规定发放,是其子的劳务所得,不应认定是甲某的违纪所得;案例二中,乙某利用职权为其妻子承接混凝土业务提供帮助以谋取利益,属于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利的违纪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甲某之子虽提供了一定劳务,但其承接债券发行业务的关键是甲某的职权。甲某利用职权帮助其子获得竞争优势,已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认定为违纪行为;案例二中,乙某以业务费的方式对其受贿行为进行包装,并安排其妻子入职来兑现好处,表面上看是为亲属谋利的违纪行为,但本质上其妻子是乙某收受好处的“工具人”,其行为属于受贿行为。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甲某之子基于甲某的职权承接业务,已构成违纪。

实践中,债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薪酬与其业务承揽量挂钩,一些领导干部为帮助在该类公司从业的亲属获取更多的承揽奖励,便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帮助其亲属承接辖区内企业的债券发行业务。由于该类行为在本质上侵害了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因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2018年修订时已将该类行为作为违反廉洁纪律的新增条款予以明确规定。本案中,甲某利用职权向辖区内其他领导干部打招呼,使其子得以直接依附于甲某的职权而承接相关发债业务。甲某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已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

       第二、乙某之妻是收受贿赂的工具人,已构成受贿。

       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谁谋利是区分该类行为构成违纪还是犯罪的关键。若乙某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在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方面谋利,最终帮助亲友获取高额奖金、薪酬的,只要乙某在该类行为中与发放高额奖金、薪酬的个人、单位不存在具体请托、谋利事项,则其危害性仅停留在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程度,尚不具备向他人出卖公权力的性质,仅构成违纪;若乙某利用职权为老板丙某谋利,即便收受的是按照规定发放的业务费,但由于乙某与发放业务费的老板间存在请托、谋利事项,该类行为具有权钱交易性质,是乙某向混凝土公司负责人出卖公权力的体现,已构成受贿罪。本案中,乙某安排其妻子入职、虚挂业务是为了实现受贿才采取的手段,其妻子未从事承揽业务,仅仅是敛财的“工具人”,该类妄图以业务费为幌子收受贿赂的行为应以受贿论处。

       【执纪者说】

       无论腐败手段如何花样翻新、腐败路径如何精心设计、腐败利益如何腾挪转化,新型、隐性腐败侵害职务廉洁性、进行权钱交易的本质不会变。我们在执纪执法工作中,要培养穿透性思维,善于透过纷繁复杂的行为表象揭露出违纪违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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