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着力打造一支经开铁军,树立良好公众形象,近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廉洁自律建设的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行为提出四个方面13项禁止性规定。
一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树立良好公众形象。不得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行为:不得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明显较他人优惠的价格为自己或亲戚朋友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在购买商品、就学就业、招考录用、救助帮扶及有关公共资源配置方面,通过向有关部门单位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要求给予关照。
二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保持公共职务廉洁性。不得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不得个人独资、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不得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管好亲属及下属人员,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四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不得有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不得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不得干预和插手国有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评估、转让等事项。对违反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限期改正、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