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交通行业从政行为,近日,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会同局党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规范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有关报酬行为的规定》,对交通系统工作人员参加各类项目评审、评估、论证、验收、招投标等公务活动收取专家费的行为进行明确。
范围广。《规定》的适用对象不仅是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在编人员,还包括挂职、借用及聘用人员等所有工作人员,范围覆盖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所有人员。要求严。对于参加公务活动收取报酬行为实行 “两个不准”,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职能范围内各类项目的评审、评估、论证、咨询、招投标等公务活动,一律不准收取报酬;工作日参加与工作职能无关的公务活动,也不准收取报酬。实行报备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工作人员参加各类项目评审、评估、论证、咨询、招投标等公务活动应当事先向单位报备活动安排。凡参加公务活动取得报酬的,应当向纪检组报备取得的金额。此外,科级领导干部还应在个人事项报告中如实报告全年情况。
此前,驻交通局纪检组接到群众信访反映,工作人员利用参加评审会等机会收取报酬。信访即信号,群众关注即是执纪监督的着力点。纪检组把信访与监督执纪工作有机结合,以点及面,以个案推全面,及时制定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从政行为,推进廉政风险防控,促进交通行业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