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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港区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刘雅忠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来源:港区纪工委  发布时间:2015-08-05 16:47

  嘉兴港区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刘雅忠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嘉兴港区环境监察大队财政账户上的专用项目经费转移到私设账户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共发放120500元,个人实得22000元,另收受他人贿赂53000元,被平湖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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