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2007年至2008年期间,张国平作为时任林埭镇新庄村党组织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买卖集体宅基地并获取利益,违反了《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近日,林埭镇纪委给予张国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3.9万元归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