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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篇

公务员“挂证取酬”如何定性处理?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4-04-15 18:11


【基本案情】

甲某,某局副局长、中共党员。2018年至2024年,甲某将其本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通过中介先后挂靠在6家私营企业中,获取收益共计5万余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甲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违规将建造师证书进行挂靠,其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依据纪法衔接条款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将相关证书挂靠在外单位谋取私利,其行为应以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兼职取酬定性处理。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甲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

对公务员“挂证取酬”行为的定性处理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挂证取酬本身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近些年国家严厉打击挂证取酬现象,先后出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织牢打击证书挂靠行为的制度笼子,甲某将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挂靠在私企以赚取“工资”的行为明显属于“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违法行为。

第二,挂证取酬也是一种兼职取酬行为。在社会实践中,挂证取酬并不是简单地将证书出租以获取租金的行为,资格证书的持有者如果想挂靠证书就必须与挂证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挂证单位再定期向挂靠人发放工资,有的企业甚至还要为挂靠人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虽然甲某没有实际在相关企业工作,但形式上则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之外,又与私企签订了聘用合同,并领取了公务员工资和企业工资两份报酬,属于兼职取酬行为。

第三,要根据行为人的身份明确是否可以兼职取酬。根据《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规定,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本案中甲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受到该规定的约束,不得到企业兼职取酬。因为甲某的行为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同时违反了党中央对党政干部兼职取酬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兼职取酬,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执纪者说】

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通过“挂证”谋取利益不仅背离廉洁自律的要求,还扰乱行业市场秩序,甚至会发生严重的腐败问题、给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强化纪法规矩意识,提升“挂证取酬”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挂证取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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