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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篇

如此“奖励”,到底该不该拿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4-03-25 17:05

【基本案情】

甲某,某镇公务员。2018年至2019年8月,甲某以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兼任该镇下辖的某村党总支书记,带领该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企业腾退,使该村获得企业整治考核奖励资格。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该镇两次发放企业整治考核奖励,并明确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担任村书记的,不参与分配。该村获得考核奖的四名村干部经私下商议,决定将各自获得的部分奖励款给予甲某,甲某表示同意并在之后收到“奖励款”共计18858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甲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作为该村上级部门领导,且曾经担任村党总支书记,在明知其不该分得考核奖励的情况下仍收受村干部所送“奖励款”,甲某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滥发奖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明知其不属于应获得考核奖励的人员,仍收受其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的财物,其行为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甲某的行为不构成滥发奖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本案中,该镇首次发放奖励款时,甲某已卸任该村党总支书记,不负责该村上报应被发放奖励款人员的工作,其任职的经济发展办公室也不负责奖励款的审核与发放,所以甲某并不具备滥发奖金的主体身份。且事实上该村上报的应被发放奖励款的人员名单中也未包括甲某,甲某所获得的不是镇里发放的奖励款,而是村干部所送的个人财产,甲某并未违反相应财经管理制度,也未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所以不构成滥发奖金的行为。

    二、甲某的行为构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本案中,甲某并未主动向村干部索要奖励款,而是四名村干部认为甲某曾作为村党总支书记,在企业整治中带头做了大量工作才顺利完成考核任务,为表感谢才自行商议将各自所得部分奖励款赠予甲某。甲某明知其不属于应当获得考核奖励的人员,仍同意村干部主动向其提供“奖励”款,且甲某作为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与村干部之间属于上下级关系,收受村干部所送财物侵犯了其职务廉洁性,所以构成收受可能影响公证执行公务的礼金的行为,对于涉案钱款应依规依纪予以收缴。

鉴于甲某在企业整治中确实推进有力、成绩突出,且其并非主动索要财物,案发后又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2023年10月,甲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给予诫勉处理,收缴其违纪所得18858元。

【执纪者说】

违规受礼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看似小事小节,实则危害巨大。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之“可能”,更侧重于抓早抓小,且不以主观意愿为依据,也并不要求对公正执行公务造成实际影响。我们在评价某一受礼行为时,要准确评价收受行为危害性,辩证看待收送双方关系,准确界定时间节点影响,精准确定违纪违法金额,通过仔细甄别、精准衡量、准确定性,释放出紧盯不放、一抓到底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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