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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篇

向老板出借资金获利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吗?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3-11-27 22:00

  【基本案情】

  甲某,A市某局副局长。2014年至2022年,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市某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在业务承接、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感谢甲某的帮助,乙某与甲某约定让甲某向乙某出借资金,乙某以12%的年利率给予甲某利息。2016年8月至2021年12月,甲某共以此方式获利210余万元。

  【分歧意见】

  对甲某上述行为的定性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通过“以借为名”的形式收受他人所送的好处,其行为构成受贿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向乙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但是所获取的高额利息会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该行为应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某的行为存在明显的经营性质,其行为系以高息放贷的方式从事营利活动,应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甲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对甲某行为的定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量:

  第一,乙某有真实的资金需求。本案中,乙某的公司在2016年至2022年期间承接了数项园林工程,其在向甲某借钱的同时也跟银行以及其他公司的老板借贷以填补资金缺口,此外乙某与其他人借款的年利率也基本上约定在12%左右,与甲某之间约定的借款利率一致。虽然甲某确实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乙某的公司在业务承接、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谋利,但乙某并没有以超出自己正常的借贷利率来向甲某支付利息,没有向甲某给予额外的利益,因此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行受贿。

  第二,甲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经营性质。虽然乙某有资金需求,但甲某愿意借钱给乙某并不是出于“朋友情谊”去帮助解决乙某的资金问题,而是看中了乙某许诺的高额利息,并将高息放贷作为长期谋利手段。本案中,甲某先后以其本人、甲某父亲等人的名义先后向乙某出借多笔资金,金额为40万元至480万元不等,出借时间长、借款次数多且数额巨大。甲某本人平时手上有余钱后就会转借给乙某,其已经将借钱给乙某当做一种长期性的营利活动和“投资手段”,具有明显的经营性质,有别于通常表现为“短期少次”的一般民间借贷行为,所以不宜认定为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应定性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其所获全部收益应当一并收缴。

  2023年7月,甲某因严重违纪违法并有其他涉嫌犯罪的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执纪者说】

  近几年,以民间借贷为名实施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已逐渐成为新型、隐性腐败所常用的手段。广大干部要切实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守底线、不越红线、正确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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