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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炒房”缘何构成受贿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3-10-23 21:00

       【基本案情】

       甲某,系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2017年下半年该区某楼盘开盘销售后供不应求,出现备案价格与市场价格倒挂的情况。甲某获知后欲通过预订该楼盘别墅再转卖的方式赚取差价,遂向负责销售该楼盘的A公司管理人员乙某提出订房要求。2017年11月,乙某为感谢甲某在公司经营方面的帮助并继续获得其关照,在甲某只交定金未交房款、并无房屋处置权的情况下,为甲某锁定该楼盘5套别墅房源,并在甲某寻得目标客户予以加价出售时协助完成更名、办理购房手续。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甲某在乙某的帮助下采用上述方式获利260万余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甲某通过乙某预订5套别墅房源再转卖获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某是以备案价格从A公司处取得别墅的认购资格,并没有低价购买,其将认购资格进行倒卖获利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某能够预订5套别墅房源再转卖获利,主要是乙某基于甲某的职权而给予甲某的特殊待遇,即在甲某无权转让房产的情况下,实际将上述房产交由甲某处置,通过由第三方购房人将别墅差价款支付给甲某的方式变相对甲某进行利益输送,故对甲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看甲某是否需要承担市场风险。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必然是既能获得盈利,又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本案中甲某虽然联系乙某锁定房源、支付定金,形式上看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但甲某又与乙某约定,若市场形势不好,甲某不再需要预订该5套别墅,那么A公司便会退还其所支付的全部定金,而并非按照市场交易行为的规则,当购房人违约时开发商没收所有定金。同时,甲某与乙某约定在支付定金后不再支付剩余房款,甲某寻找到买家后,乙某要为其房屋更名提供帮助。由此可见,甲某的“炒房”行为属于“稳赚不赔”的买卖,不存在投资风险,并不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

       二是看乙某有没有按照对待其他消费者的标准对待甲某。虽然甲某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转卖购房资格进行获利,但如果A公司允许包括乙某在内的所有非特定购房者都可以进行上述操作,而不是仅允许乙某通过这样的形式获利,那么即使乙某利用职权为A公司谋利也不能认定该行为属于行受贿。因为房产商如何卖房,本质上属于对自己私权的处置。在本案中,甲某能够在A公司的别墅市场行情火爆、普通群众一房难求的情况下,在短短的一周内获取5套别墅房源,且其他购房者也不能像甲某一样在仅支付定金的情况下就能转卖购房资格,可见乙某是基于甲某的职权而给予了其特殊待遇,并以此方式向甲某输送利益。

       2023年6月,法院判决甲某上述事实构成受贿罪,因甲某另有其他受贿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执纪者说】

       近几年,以房产为载体进行利益输送,已逐渐成为新型、隐性腐败所常用的手段。除了直接收受、低买高卖等“涉房”型受贿外,实践中往往出现打着合法的市场交易为幌子的新型“涉房”腐败。但无论腐败手段如何高明、形式如何多变,都无法改变权钱交易的本质。广大党员干部要增强廉洁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勿心存侥幸、自作聪明,最终酿成身陷囹圄、追悔莫及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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