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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篇

公务差旅途中改变行程“搭便车”自费旅游行为如何认定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3-09-06 15:51

       【基本案情】

        屠某某,桐乡市某学校党委书记、校长,2015年8月15日至17日,屠某某等学校班子成员共9人受邀赴海南省某卫生学校考察交流。8月16日、17日的下午,因没有具体公务安排,屠某某等人擅自前往附近的呀诺达热带雨林、天涯海角两处景点游玩,费用由个人承担。

       【争议焦点】

       上述案例中,对于屠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违纪行为,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屠某某前往景区旅游,是在当日没有公务安排的情况下,并没有改变公务行程,也未用公款报销景区门票等旅游费用,对公务考察活动没有造成实质影响,不宜认定为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屠某某在公务考察期间,擅自改变公务行程,看似顺道,实际占用大量工作时间绕道、借道景区游玩,浪费了国家资财,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应认定为违纪。

       【释纪说法】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屠某某的行为属于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该案的定性处理,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考量:

        一是看公务行程安排是否合理紧凑。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公务行程应从严从简控制人数、天数、路线和工作任务,并严格执行内部审批制度。本案例中,考察行程除了8月17日上午有授课讲解、座谈交流等活动外,其他时间都没有公务安排,原本应该紧凑合理的公务行程时间大量用在了“顺道”休闲游玩,对这种故意放宽考察交流期限或通过行程路线安排为借机旅游提供便利的行为,应从严查处。

        二是看旅游活动是否增加公务成本。本案例中,屠某某等人中途绕道停留、休闲游玩等行为增加了交通成本,相关费用最后仍由公款买单。且游玩占用的是正常考察交流时间,影响了公务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看是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公务活动中因临时工作调整或特殊情况变更公务行程的,应当严格报批。本案例中,屠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公务行程缺乏必要性、合理性及程序合规性,应对其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四是看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对于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公务的前提下,在没有安排正常公务的间隙,利用休息时间,经审批同意后,自行前往、自费参观旅游景点的行为,应结合行程安排情况综合研判,不宜一概认定为违纪。如果大张旗鼓地到风景名胜区参观游览,被群众误认为是公款旅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纪法责任。

        2021年11月,屠某某因对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其还具有其他违纪行为,被桐乡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明目张胆的公款旅游行为大幅减少,但是仍有一些党员干部心存侥幸,借外出从事公务差旅活动的便利,到一些风景名胜景区游览参观。对此类“四风”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发现和纠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并在执纪执法中体现“越往后越严”的要求,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堤坝,坚持不懈纠治“四风”顽瘴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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