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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篇

服务企业也不该拿企业一针一线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3-08-28 22:00

       【基本案情】

       甲某,中共党员,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科长级干部。2017年11月,甲某被组织选派至辖区内A企业以脱产驻企形式服务企业,2019年初,A企业负责人向甲某提出将企业的一辆闲置奥迪车给其使用,甲某接受,期间该车的加油、保养、保险等费用均由企业提供,2021年5月,甲某结束驻企服务,向A公司负责人表示待买车后才能归还该车,2022年11月,甲某购车后将该车归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甲某使用A企业提供的车辆是否违纪,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当时是脱产驻企,为企业办事期间按企业的待遇享受配车属于人之常情,不构成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作为公职人员,无偿使用A企业提供的车辆,属于违纪行为。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甲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违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甲某的身份仍然为公职人员。根据九十条第一款的表述,本条的违纪主体一般是从事公务、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公职人员,既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也包括手中掌握一定公权力的普通党员。甲某作为该县住建局的副科长级干部,是受组织选派至A企业,其组织与人事关系都在原单位,受原单位的管理,其身份仍为公职人员,其驻企服务本身就是代表着组织与单位,其手中仍握有公权力,脱产驻企服务只是其当时工作中的一种形式,甲某不应当以其在企业上下班就忘了自己的身份,把自己等同于企业工作人员来享受待遇。

       其次,甲某的行为本质上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A企业作为甲某的驻企服务对象,理所当然属于甲某的服务对象。甲某在驻企期间所从事的工作就是利用自己的职权等优势来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可以说其在驻企服务期间的所有工作行为都是在执行公务。而甲某之所以能无偿使用该车,无疑与其公权力相关,该企业负责人也曾表示“甲某是在帮企业办事情,也确实帮了不少忙,所以很感激他”,可见,甲某是因为执行公务,接受了服务对象提供的车辆为己用,其行为在本质上还是在用公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

       最后,甲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应受党纪处分的程度。从借用财物的价值看,其所借用的奥迪汽车价值并不算便宜,且该车的相关费用均由公司支付,仅加油费就达2万余元;从借用时间来看,甲某借用的时间长达近4年,甚至在其离开企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在使用该车;从社会影响看,驻企服务本是“亲”“清”政商关系的良好实践,是政府服务企业的重要窗口,在甲某这却成为了其顺便为自己“捞油水”的手段,对公职人员队伍形象和驻企服务活动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综上,甲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纪。

       2023年7月,甲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并涉嫌受贿犯罪,该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述行为同样被认定为了违纪。

       【执纪者说】

       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违规借用财物,有悖于“亲”“清”政商关系,本质上就是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该行为必然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坏营商环境。因此,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从更深层次理解纪律的本质,保持廉洁从政的作风,做到知行合一、明纪慎独,坚决杜绝此类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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