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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篇

违规收礼,后果可能很严重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3-08-07 21:00

       【基本案情】

       甲某,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2003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甲某均在其家中收受某县一房产商老板乙某所送的红包2000元及烟酒等礼品,二人无其他人情往来。2008年,甲某应乙某请托,为乙某开发的楼盘提高容积率,并收受乙某所送的1万元。2011年,甲某又为乙某购地进行帮忙,并收受乙某所送1万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在春节期间收受乙某所送的红包及烟酒等礼品属于违纪问题,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甲某该节受贿数额应认定为2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其违规收受乙某所送的礼品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故甲某该节受贿数额应认定为3.8万元。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甲某与乙某之间并不是正常的人情往来。

       一方面,甲某只收受乙某礼品礼金,并无对乙某进行回赠;另一方面,甲某之所以只收不回,根据证据显示是因为双方都认为甲某的职务与乙某存在关联性,即乙某是甲某的管理服务对象。因此,可以推断出乙某对甲某送礼具有对甲某职务行为施加影响的意图而非一般的感情往来。另外,乙某虽然送礼时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但甲某多次收受乙某财物并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了利益,这是区别于一般违纪行为而认定为受贿的前提。

       甲某连续收受乙某财物是一个整体行为。

       对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前、中、后期的收受行为,应从本质上判断而非单纯从发生时间定性处理。乙某长期连续给予甲某超出正常往来的财物,且发生过具体请托事项,应当将这些连续收受的财物视为一个整体行为,全额认定为受贿或违纪数额。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未超过1万元的,我们认为应当基于对公正执行公务可能产生的影响而认定为违规受礼。甲某在受请托之前多次收受财物数额达1.2万元,故应当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2021年11月,甲某因受贿罪(判决认定该节受贿3.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执纪者说】

       不正之风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腐败往往是“四风”从量变转为质变的结果。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常常始于不正之风,一些违规收礼表面看是“四风”问题,背后却暗藏权钱交易的影子。违规收礼与受贿犯罪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清醒认识由风及腐的现实风险和严重危害,从小事小节上严格约束自己,防微杜渐、永葆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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