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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篇

延期支付房款缘何犯罪?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3-07-17 22:13

       【基本案情】

       甲某,某县政府分管住建副县长。2019年12月,甲某以740万元价格购置辖区内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并按照公司规定支付首付款90万元。期间,甲某无力全款购房却又不愿承担按揭购房的利息,便向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乙某提议购房尾款650万元待收房时再予支付,乙某予以同意。2021年11月,甲某在收房时付清购房尾款。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购房尾款650万在延期支付期间需支付的利息为44万元。期间,甲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公司在项目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在乙某公司以市场价定购一套房产并按规定交纳首付款,其购房行为系正常民事行为,延迟支付房款的行为也是双方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民事约定,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或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在乙某公司以90万元定购一套价值740万元的房产,拖了近两年后才交后续房款,该行为变相增加了乙某公司资金成本,让甲某“占了便宜”。因乙某公司是甲某任职辖区内的企业,甲某的行为已违反廉洁纪律,可适用兜底条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某在乙某公司正常定购房产,虽然交纳了定金90万元,但未交纳后续房款。根据某房地产公司的正常市场交易习惯,购房尾款应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两周内及时支付,乙某允许甲某延期支付房款是因为甲某为其谋利,延期支付房款本质上是权钱交易,应认定甲某构成受贿犯罪,受贿数额为延期支付房款期间占用资金所需的利息。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付款条件是否异常,是区分正常民事行为与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

       房地产行业系资金高投入、高周转行业,开发商为迅速回笼资金,均会在消费者交付定金时要求其在较短时限内支付后续房款,否则需承担取消定金合同、赔偿定金的违约责任,这是市场通行做法。具体到本案中,乙某公司针对同期房源的其他不特定全款购房者,均要求购房尾款在支付定金后两周内付清,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同期购房者的实际付款情况,能够得出乙某所给予的延期付款条件是仅针对特定人员甲某的,并以此方式向甲某实际输送了利益,已不再是正常的民事行为。

       第二、是否具有行受贿合意,是区分违纪与受贿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对认定行为性质至关重要,这需要我们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下,结合二人的身份、经历和认知水平等客观事实予以综合判断。本案中,甲某系分管住建的副县长,对于房地产的交易习惯具有相当的认知水平,反映其明知全款购房的尾款需及时付清,在收房时付清尾款已超出合理时限。同时,乙某公司在甲某延期付款期间资金紧张,其同意甲某延期付款、未催促履行付款手续等异常行为的原因,在于其需要作为分管住建的乙某协调处理房产项目的资金事项。此外,甲某还交代了之所以要延期付款是为了避免承担按揭购房的高额利息,在近两年后付清尾款时,其性质已经明显是在利用职权以无偿占用房产公司资金的方式受贿。

       第三、要准确计算延期支付房款的受贿数额。

       使用资金需支付相应成本,无偿占用资金就是在变相获取好处。但从实践来看,不同人员对资金的利用能力不同,其获取的利息收益也不同,需要我们确定统一的利率标准来计算无偿占用资金所能获取的好处。我们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是金融产品利率定价的重要参考,具有较强的公信力、权威性和市场认可度,也是司法实践中利率约定不明情况下的利息计算标准,以此利率计算能确保同类案件处理的一致性、公平性,该类案件以此计算受贿数额具有合理性。

       【执纪者说】

       领导干部在有求于自己的房地产开发商处预定房产,延期交纳购房尾款的情形时有发生。由于具体案件的事实、情节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心态不同,对于此类案件不能简单地搞“一刀切”,必须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透过现象看本质,精准把握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心态,做出构成犯罪、违纪或正常投资等不同结论,从严把握入罪门槛,确保执纪执法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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