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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篇

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后该如何定性处理?

来源:案件审理室  发布时间:2022-12-12 17:52

  【案情简介】

  甲某,中共党员,A省B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2018年1月退休。

  2011年10月,A省B市某纺织公司面向当地群众增资扩股,甲某出资13.2万元,以每股2元的市场交易价格购买某纺织公司6.6万股股份,并由该公司股东乙某代持。之后甲某本人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仅按所持股份从公司领取分红。2018年12月,某纺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2022年4月,甲某在证券市场售出股份,其投资入股期间共获得收益80余万元,其中公司上市前股份分红30万元,上市后获得股份分红及出售股票获利50余万元。同时甲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2022年8月,甲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二级主任科员重新确定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纪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收缴。

  【分歧意见】

  对甲某上述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投资入股某纺织公司和其职权、身份并无关系,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取股份分红,且投资入股时该公司并未上市,应认定为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所获收益应予以收缴,其中公司上市前所获分红应认定为违纪违法所得,上市后获利应认定为孳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在被查处时持有的是上市公司股份,不应认定为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应认定为其他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所获收益均应作为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主观上看,甲某最初投资入股某纺织公司是基于对该公司发展前景看好,希望获取投资收益;从客观上看,甲某投资入股时某纺织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公司未来发展如何及能否上市均不确定,且面向当地公开募资,事实上该公司直至7年后才上市成功。甲某投资入股并未利用其身份或职权谋取额外利益,其行为本质上为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其次,甲某在该节违纪行为过程中仅实施了投资入股某纺织公司这一个行为,也仅存在投资入股非上市公司这一个故意,事后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在其主观故意之外。甲某投资入股的上述行为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公司上市是其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行为的延续,两者不能割裂看待。

  最后,甲某投资入股的违纪对象是出资13.2万元购买的6.6万股股份及所获分红,公司上市后甲某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并未中断,其获得的股价溢价收益来源于前述股份的增值,系其违规持有股份所产生的孳息,依法应与所获分红一并予以收缴。

  【执纪者说】

  与上市公司股份相比,投资非上市公司股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成为党员领导干部争相投资的“香饽饽”。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投资入股非上市公司,后公司发展为上市公司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对此类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抓住行为本质来精准作出定性处理。

  来源:嘉兴市纪委市监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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