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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篇

别把收受礼品都当作礼尚往来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2-09-26 17:46

  【基本案情】

  甲某,某镇羊毛衫市场管理委员会招商一局局长兼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2007年至2018年间,甲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乙某等人所送名牌手包5个、宝格丽牌戒指1对、黑色水貂大衣1件、购物卡7张、油卡24张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甲某还存在以“投资分成”“介绍费”“感谢费”等名义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贿赂的其他行为。2019年1月,甲某因犯受贿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没收财产一百万元。甲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提起上诉。2019年5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意见】

  本案中,甲某多次收受了管理服务对象所送购物卡、手包、首饰等财物,但也回赠了部分的礼品,对此行为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虽然收受了他人所送的购物卡等财物,但是也回赠了相应的礼品,其行为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最多算是违规收礼。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虽然偶有回赠礼品,但是回赠礼品的金额明显不对等,且其收受财物的行为明显与其职务相关,并为相关人员谋取了利益,应当认定为受贿。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甲某收受他人购物卡、手包、首饰等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犯罪,而不是正常人情往来或是违规收礼的违纪行为。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是看“人情”是否双向且对等。正常的人情往来讲的是“来而不往非礼也”,互赠的财物价值符合当地正常经济、生活水平和风俗习惯。本案中,甲某收受的是手包等奢侈品以及黄金首饰、购物卡等高价值的礼品,虽偶有回赠,但金额较小,比如企业主赠送价值5万元的加油卡,甲某还礼1800元之类,与收受的财物价值明显不对等。甲某收受财物的频率次数及数量价值等均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范畴,是假借礼尚往来之名实施受贿的行为。

  二是看“交往”是否与职务相关联。正常礼尚往来是亲朋好友间的一种礼节,是情感的交流,不存在利益的交换。而甲某却是在招商一局局长的职位上与辖区相关企业主“深入交往”甚至“合作投资”,双方具有职权、地位形成的管理服务关系,双方往来的基础不是“人情”,而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三是看职务行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送礼人”是否有具体请托事项,“收礼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这是违规收礼与受贿犯罪最大的区别。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综上,本案中相关企业主有用地、企业建设项目验收等方面的需求,愿意以赠送高额礼品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甲某明知对方有请托事项,仍然予以收受,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且甲某也确实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主在承接招商入园企业建设项目、获得工业用地等方面谋取了利益。因此,甲某收受他人购物卡、手包、首饰等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犯罪。


  【执纪者说】

  党员干部也有人情往来,这本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不能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人情交往”一旦超出了限度,不仅涉嫌违纪还可能构成犯罪。本案的查处,厘清了违规受礼与受贿行为的界限,准确把握了受贿犯罪的本质,为同类型案件的查办提供了可参考、可借鉴的样板,也为公职人员自觉把握好人情往来的“度”提供了帮助。

  来源:桐乡市纪委市监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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