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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篇

与管理服务对象共用消费卡,可行不?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2-09-05 19:57

  基本案情  

  某甲,中共党员,某镇政府公务员,从事招商引资工作。某乙,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系某甲所在乡镇招商引资管理服务对象。某甲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期间,多次接受某乙安排的宴请、足浴按摩、KTV唱歌等娱乐活动。某甲尤其嗜好足浴按摩,2018年至2021年,某甲在某足浴店以个人名义办理会员卡并进行充值,某乙得知后,也多次通过现金存入或支付宝等方式向该会员卡进行充值,卡上共有资金3万余元。某甲参与次数较为频繁,某乙长期在上海,有时因公事出差过来,也会与某甲一起参与,双方均宣称使用个人钱款。至案发,该会员卡上余有资金80元,因资金混用,无法准确区分每笔金额的具体使用人员。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某甲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足浴按摩属于正规消费,某甲个人办理足浴店会员卡并充值使用,虽然与某乙资金混用,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甲使用某乙的钱款,其行为不构成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甲使用某乙的钱款,但某甲作为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政府公职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亲而不清、公私不分、资金混用,势必可能会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违反廉洁纪律。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某甲的行为已违反廉洁纪律,其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职务廉洁性和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拒腐蚀、永不沾,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

  本案中,某甲的行为从表面上来看,是与管理服务对象共用消费卡,但管理服务对象某乙为拉近距离,长期频繁安排某甲参与各项娱乐活动,且其深知某甲沉迷足浴按摩,为投其所好,在某甲消费卡中进行充值,美其名曰个人消费,实质上是以此方式变相腐蚀党员干部职务廉洁性。因持续时间较长和消费次数频繁,双方均称无法区分各自消费使用情况,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甲使用某乙的钱款,但双方关系“亲密”,资金混用,导致信访举报不断,不仅不利于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而且破坏党内政治生态,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某甲的行为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因某甲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2022年8月,某甲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撤职处分。


  执纪者说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亲清”二字就要求党员干部对于自己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既要保证高质量的服务态度,又要同其保持安全距离,注意把握分寸、公私分明,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守住底线、不越红线、筑牢防线,共同创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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