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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篇

虚构公务接待报销公款如何认定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2-08-29 20:01

  真实案例

  某甲,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从事招商引资工作。2019年4月,上海某木业公司某乙等人来某镇考察项目,某甲在酒店预订两个房间。某乙等人当日上午考察完毕即刻返回,当晚未留宿。按照酒店规定,公务接待以房客拿取房间钥匙开始计费。某甲本可以在考察团离开后即刻退房,但其却将预订房间让朋友某丙及其女朋友家人入住,把应由某丙等人支付的住宿费用600余元以公务接待名义公款报销。2019年9月,上海某科技公司副总经理某丁等人来某镇考察项目,考察一小时后即刻返回未就餐。某甲以招待该考察团的名义虚设公务接待项目,让某饭店准备午餐,用来招待某丙及其朋友,且在公务接待审批单上虚列某丁及随行人员19人,将招待费用2000余元以公务接待名义公款报销。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某甲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甲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其实质还是违反公务接待规定,违反“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没有超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内涵范围,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招商引资过程中报销费用的职务便利,将私人用餐、住宿费用用公款报销,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要件,已经涉嫌贪污,属于职务违法行为。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某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理由如下:首先,依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某甲的公务接待已结束,其在无公务接待需要的情况下,擅自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已超出“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范围。其次,某甲作为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私人用餐、住宿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仍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利用其公款报销等职务上的便利,使用虚假报销凭证在本单位报销私人用餐、住宿费用,某甲的上述行为,本质上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已经由风变腐,应以贪污追究其相应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在纪律审查中,认定属于一般贪污行为,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认定属于涉嫌贪污犯罪问题,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本案中,因某甲贪污金额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属一般贪污行为,根据纪法衔接条款,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追究相应党纪责任。

  因某甲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2022年8月某甲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撤职处分。


  执纪者说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在“为什么吃住”等问题上清晰缘由性质,时刻牢记违规吃喝无小事,心存敬畏莫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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