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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篇

你真的了解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主体吗?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2-05-31 10:22

  相关案例

  某甲,经某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党委研究决定,担任某旅业有限公司(系某国大公司再次投资成立的国有控股企业)副总裁兼总会计师,对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财务运作、资产处置具有管理、监督、经办等职权。2013年至2016年间,某甲利用上述职权,先后6次收受下属企业某乙所送现金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并在公司经营管理、融资借贷、股权出让等方面为对方谋利。

  本案中,对于某甲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某甲系在国有控股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其未受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认定其涉嫌受贿犯罪主体不适格。

  第二种观点认为,某甲经国有控股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组织研究决定,代表其在下属国有控股企业中从事公务,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上述行为已涉嫌受贿犯罪。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该批复将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排除在国有公司之外。

  2009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该法将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纳入国家出资企业范畴。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形式要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或者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决定;二是实质要件:从事组织、监督、经营、管理等公务,两个要件缺一不可。据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不再是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必要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察,且“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与“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应该一致。其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应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组)、党政联席会。也就是说仅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批准或者决定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案例中,某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属于国家出资企业,其领导班子应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某甲在旅业公司的任职系经党委研究决定的人事安排,并代表其在所出资的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经营、管理的工作,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2019年6月,某甲因犯受贿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执纪者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持续推进,股份制改造成为国有企业改制的普遍方式。近日,国家监委印发的首个职务犯罪实体认定监察执法指导性文件《关于办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次重申了上述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认定标准。我们在调查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关注行为人的任命程序和公务性质,从而准确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

  来源:海盐县纪委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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