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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篇

党员干部实施家暴需要承担纪法责任吗?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2-03-07 21:27

  【相关案例

  某甲,中共党员,某村党支部书记。

  2021年8月,某甲妻子实名举报,丈夫对其存在家暴行为。乡镇党委、纪委分别对其进行廉政谈话,某甲予以否认。当晚,某甲回家后,即对妻子采用掐脖子、用枕头捂口鼻等方式施加暴力。妻子报警。后派出所向某甲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督促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本案中,对于某甲的行为如何处理,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家暴属于夫妻之间“家事”,纪检监察机关无权管辖。

  第二种观点认为,家暴不是“家务事”,应视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给予相应处理。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家事”立国法,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这一法规的出台,对长期以来存在的“家暴属于家事”的错误观念进行了纠偏,从法制层面告诉人们,家暴并非家事,而是国事、天下事,全社会都应“零容忍”。该法特别指出: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义务。对于多数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可以靠社会舆论、教育感化等道德自身的力量纠正和调整。仅依靠道德力量不能纠正的,则要由党纪予以规范约束。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行为是否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均可以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和情节,调查核实后予以处理。

  某甲作为党员干部,理应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妻子被其家暴后为求保护向有关部门反映,其不仅没有知错、改过,反而变本加厉,对妻子施加暴力,造成不良影响。某甲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家庭美德的规定,属于违反党的生活纪律的行为。鉴于其尚属轻微违纪,2021年10月,镇党委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决定免去某甲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执纪者说

  党员干部实施家暴绝非“家事”,轻则违纪违法重则涉嫌犯罪。监督执纪执法过程中,要深刻厘清党员干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性质,警示党员干部提高家庭责任感,做到不敢、不想、不能家暴,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纪检监察机关对实施家暴的党员干部应视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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