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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篇

下属违纪,领导干部要担责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7 00:00


  【老王的烦心事】

  最近,某局发生了系列腐败案,作为局长的老王因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老王觉得很委屈,“自己不贪不占,又没参与他人腐败,为什么要受处分?”老王的说法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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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纪说法】 

  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行为从旧条例中的工作纪律调整至政治纪律,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进一步深化。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述规定进行理解:


  (一)违纪主体。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该行为的违纪主体只能是“党组织”,具体责任承担者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扩大了违纪主体,既包括党组织也包括个体。领导干部没有承担好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可以直接依据该条款追究党纪责任。


  (二)客观表现。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对本地区本单位党的建设疏于管理或者放任不管,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了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等行为。


  (三)责任区分。追究党纪责任时,应当分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其中,“直接责任者”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一定意义上可以称其为当事人,他既可能是党员,也可能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主要领导责任者”则是工作的“直接主管”领导干部,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工作“应管”或“参与决定”的领导干部,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四)处分原则。实践中,针对同一违纪事实,对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处理程度通常重于主要领导责任者,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的处理程度又重于重要领导责任者。对违纪行为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的处理程度通常重于负单一责任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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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上述分析,可见老王的说法是错误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有30处条款规定了“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违纪情形。涉及相关问题时,不论领导干部是主观故意触犯纪律,还是因履职不力导致下属触犯纪律,都要根据情况划分违纪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老王的单位出现了系列腐败案,其作为主要负责人,存在着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情况,正属于要被问责的情形。


  【相关案例】

  2017年至2019年,A市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A市公路管理段段长某乙,副段长某丙,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科科长某丁等人,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某甲作为公路管理段、规划建设科联系、分管领导,不但不予制止还带头参与其中,给党组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某甲监管失职并共同参与,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2019年8月19日,某甲因违反政治纪律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主体责任的内容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有权必有责,有责就要担当。没有担当,不敢负责,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必将会被追责问责。各级党组织、党的纪检机构及其负责同志,都应该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中,不当“甩手掌柜”,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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