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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篇

揭开“私人会所”的重重迷雾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6 00:00


基本案情



案例一

某甲,A县综合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以来,某甲多次接受A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董事长陈某的邀请,到陈某公司食堂的内部餐厅用餐。




案例二

某乙,B县地税局局长,中共党员。当地一名私营企业主王某多次以请教业务为由,邀请某乙赴 “家宴”。经了解,“家宴”地点由王某私人别墅改造而成,提供餐饮、娱乐活动,专门用于王某对特定对象的接待。




案例三

某丙,C区某街道党工委委员。辖区内一企业负责人李某多次邀请某丙至某商务会所接受宴请。一次,某丙还参与了李某在该会所里组织的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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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纪说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中所称的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对外公开经营、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特定人员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该条规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实践中,个别私营企业主为了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的“后顾之忧”,变换了“私人会所”的名称和外部形式,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接待场所层出不穷。对党员领导干部出入此类场所吃喝聚会的行为,应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违纪行为。同时,由于现实情况较为复杂,必须细细甄别,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例一,单位食堂本身具有不向公众开放、只对特定人(单位员工)开放的特性,但除了员工用餐外,单位食堂还具有商务接待的公务特点,且不属于高档、豪华场所,不能简单认定其为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某甲多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其行为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更为恰当。


案例二,王某为了方便领导干部规避监督,将其所有的一套私人别墅进行了改装,按照高档酒店豪华包厢的标准进行了装修,便于领导干部在此进行聚会娱乐活动,隐蔽性更强。这种性质的 “家宴”,也应当认定其为私人会所。在私人会所接受宴请改了名称叫“家宴”,其实就是换个马甲,混淆视听,本质就是转嫁接待、官商不清。因此某乙的行为应当按照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违纪行为来认定。


案例三,调查处理党员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案件,应准确把握其行为的“违规性”。具体而言,要综合分析和谁一起去、去的目的是什么、在会所做什么等情况。如果在私人会所接受宴请或者进行其他健身娱乐活动,可以仅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但是如果在私人会所内赌博、嫖娼,或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非法活动,则不仅要认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还要对其他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本案中某丙接受李某邀请,在其商务会所参加宴请活动,可按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来定性,此外某丙还在商务会所里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又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纪行为。某丙一人触犯两条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执纪者说


私人会所具有隐蔽私密、缺乏监管的特点,容易滋生变相腐败。会所腐败导致的最严重后果即衍生出一系列权钱交易,其危害程度高于简单意义上的公款吃喝。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防微杜渐,从源头上堵住腐化之路。


来源:海盐县纪委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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