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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篇

公职人员退休或离职后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0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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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和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这也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今年7月1日施行后,首个公开通报适用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的退休中管干部案例。


释纪说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施之前,多个行政法规对退休人员职务违法行为如何处置有过规定。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也有类似表述。但上述法规对公职人员退休或离职及违法行为的存续期间等规定仍不够明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具体可以理解为:

01

公职人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已经退休的,或者退休后实施违法行为的,由于其已经不在工作岗位履行公职,不适宜给予其政务处分。但是公职人员退休后,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依然存在,其违法行为依然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因此退休的公职人员仍应承担从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旧需要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处理。

02

根据调查结果,对于应当给予已经退休的违法行为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于上述处分不对行为人级别、职务、职级或工资档次等产生影响,因此给予上述处分已无必要。但是,如果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被予以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则应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包括退休的公职人员享有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依法领取养老保险金等。

03

退休的公职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时间跨度从在职期间延续至退休后,监察机关对上述期间的违法行为均具有管辖权。离职的公职人员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是监察对象,监察机关仅可对其履行公职期间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处理,但不能对其辞职后的诸如醉驾等违法行为进行评价。


 04

对退休的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依法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不应当退还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执纪者说

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追究不会因为辞职或退休就可以“豁免”,更不存在“失效期”。离职不等于“成功上岸”,退休不代表“安全着陆”,无论是任期“踩线”,还是离任后违纪违法,一旦底线失守,任何人都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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