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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篇

低价转让房屋,是代持还是索贿?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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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系街道人大工委主任,2017年认购嘉兴某处房产,随后因政策限制放弃购买并申请退回了定金。后某甲将该房产介绍给某乙(系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某乙和房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2018年10月,某甲在明知房价已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仍要求某乙以原价520万元将该房产转让给自己的女儿,某乙则因有工程在某甲所在街道辖区,并且要和某甲搞好关系,同意转让。经评估,该房产在2018年10月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50万元,房屋差价为人民币230万元。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某甲是以某乙的名义代持了该房屋,系房产代持,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房价明显上涨的情况下主动要求某乙以原价将房屋转让给其女儿,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具有索贿情节。


释纪说法



本案中涉及的房产交易是代持还是受贿,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有必要予以厘清。


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相关问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某甲因政策限制而放弃购买并退回定金之时,已和该房产没有任何关系。某甲也知晓该房屋的权利义务已转让给他人,由某乙和房产公司签订认购书。一年间,某甲在明知房价已经超过某乙购买时房价200余万元的情况下,仍利用职权向某乙提出以原价购买,行为本质上仍逃不出权钱交易的范畴,且是主动索取,应认定为索贿。



房产代持是民法意义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不符合购房政策(实际出资人),借符合购房条件者(名义产权人)的名义,由自己出资购房,在房地产权簿上登记名义产权人的行为。实务操作中,实际出资人和名义产权人双方为避免可能出现的未知法律风险,双方一般会签订代持合同。如果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代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回到本案,某甲和某乙对于该房屋的退购、转让、再更名转回等一系列行为在内的整个过程不符合代持的特征。房屋实际出资人是某乙,和房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的也是某乙,某乙购房的意愿是客观真实的,并不是代持中的仅仅是名义上的表现。所以,本案中某甲从某乙手中回购房屋和民事上代持房产有着形式上和本质上的区别。


执纪者说

较之于直接收受财物的典型受贿,本案受贿人采取了以房产买卖这种貌似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但揭开表象看本质,该案仍没有脱离权钱交易的本质,都侵犯了公权力的廉洁性,只是在收受的具体行为方式上有所区别罢了。





来源:南湖区纪委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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