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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篇

2020年7月1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能适用政务处分法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14 17:00

相关案例1



张某,某局主要负责人,公务员。2020年5月,张某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负责的工作出现严重质量问题。2020年6月,被上级部门执法检查发现,造成不良后果。2020年7月,某市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张某警告处分。


上述案件中,张某失职失责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5月,被上级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时间是2020年6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系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为什么给予张某警告处分时,要依据政务处分法呢?








释纪说法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个概念,那就是“溯及力”。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关于溯及力的条款是第六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简单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溯及力方面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处分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上述案例中,张某失职失责的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从两者对比来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记过处分起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警告处分起档,故应当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处分较轻,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给予张某政务处分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而非《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那是否2020年7月1日前所有的行为都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呢?我们来看接下来的案例。




相关案例2




宋某,某镇某村村委会委员,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6月,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6月26日,宋某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1500元,扣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7月,桐乡市公安局将该问题线索移交桐乡市纪委监委。


该案例中,宋某酒驾的行为和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同样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也明确,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前,给予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政务处分没有法律法规可以适用。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宋某酒驾的行为没有溯及力,监察机关不能给予宋某相应的政务处分,只能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执纪者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施行不仅填补了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空白,也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原则。在实践运用中,我们要联系实际,灵活运用,将政务处分法“用”到实处,准确实施,将处分效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来源:桐乡市纪委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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