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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篇

别拿瞒报个人有关事项不当事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20 19:00

基本案情

某甲,中共党员,某市正处级领导干部,与妻子名下共有房产两套。2018年,某甲与A共同投资商铺一套,登记在A名下。2014年至2018年,某甲在房产公司违规兼职取酬,四年多时间违规取酬50万元。2018年,某甲用收受的贿赂款在海南购买了房产一套。



2019年,某甲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只填报了其本人及妻子名下的两套房产情况。其少报告上述房产所附车库情况、未报告商铺情况、未报告违规兼职取酬情况、未报告海南房产情况。




释纪说法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2017 年 2 月,针对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正式实施,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行为,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


概括来说,正确处理涉及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违纪问题,有三点需要把握。




1
漏报或者瞒报的基本标准和处分原则

《办法》在认定漏报情形时的用语一般是“少报告”;在认定瞒报情形时,用语一般是“未报告”。考虑到瞒报属于主观故意,是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的表现,所以在处理方面体现了从重的原则。对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党纪责任。而对于漏报行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方式,但不能据此追究党纪责任。


2
领导干部以他人名义持有财产的判断标准

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为规避报告制度,故意把个人所有的房产、股票、基金等登记到他人名下,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不报。对此类行为,在认定中应坚持“实质性判断”标准,即只要有证据证明上述财产确系领导干部本人所有,而本人隐瞒不报的,都可以认定构成违纪。




3
瞒报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交织的处理

在案件查办中,有些领导干部以收受房产、股权等方式收受贿赂,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未填报。我们认为,因该收受行为本身已涉嫌受贿犯罪,未如实报告已为受贿犯罪所吸收,不宜再单独作出纪律评价,因此对没有如实报告这个情节不再另行认定违反组织纪律。



根据上述分析,让我们来回顾开篇案例,可得出如下结论:



某甲少报告与妻子共有房产的车位情况,系漏报情形,不宜认定构成违纪,可予以组织处理。

某甲未报告登记在A名下的商铺情况,根据“实质判断标准”,应认定违反了组织纪律。

某甲未报告违规兼职取酬情况。由于违规兼职取酬本身已违反廉洁纪律,有没有如实报告只是其中一个情节,为前者所吸收,因此对没有如实报告的行为不需再单独认定为违纪,可作为违反廉洁纪律的情节予以考虑。

某甲未报告海南房产情况,系其在收受他人贿赂款后,又购买房产的情形。这与直接收受他人所送房产的情形不同。这种情况下,其“没有如实报告”的行为要按照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予以认定。同时,收受他人贿赂款的受贿行为另行认定处理,并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执纪者说】


从近年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来看,不少人都是从隐瞒个人事项这类违规违纪行为开始,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可见,将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等向组织报告、接受监督,不是小题大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明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纪律,确保制度落地生根,使其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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