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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如何精准监察,咱们来细细思量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25 15:00

A是国企一般员工,非党员,根据组织安排至某管委会拆迁办,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工作。他得知拆迁户需装修新房,遂利用工作便利将某装修公司介绍给拆迁户,借机收受装修公司的业务提成。

    问题来了,A是监察对象么其行为是否可以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若不构成职务犯罪,监察机关能否给予政务处分如果不可以,该如何处理呢



这个案例涉及到监察法适用过程中的两个易模糊点:

一、监察对象的界定。

二、监察职责的把握。

我们来抽丝剥茧,逐个解剖。




释纪说法

一、监察对象的范围


《监察法》第十五条将监察对象划分为六大类,简而言之,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以下三点需注意:


 从身份上来说,监察对象中有公职身份的占了大多数,通过“身份”即可辨别出监察对象,如“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国企管理人员”。

※ 不是所有“吃财政饭的公职人员”都是监察对象,比如没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普通教师和医生。

※ “行使公权力”但没有公职的人员也会成为监察对象,如虽然没有正式编制但依法参与到行政执法活动的“协管员”、“辅警”。

可见,监察对象具有“静态”和“动态”的二维属性,他可以依“身份”确定,又可以经“授权”或“委托”获得。比如,单纯从事教学的教师,单纯开处方的门诊医生显然不是监察对象,而一旦参与了招生、采购、基建等领导、组织、管理、监督活动,就化身为监察对象。

上述案例中,A作为国企的普通员工通常情况下不是监察对象,但是他根据组织安排至政府部门协助处理拆迁事务,行使公权力,在这种情形下正是监察对象。


二、监察职责的把握


《监察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应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监察职责。这三项职责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可以一并运用也可以分开使用。需要指出的是,说到监察权,大家更多地会想到对监察对象立案调查进而政务处分其实,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提出组织处理的监察建议,都属于监察职责范围,一样会起到很好的效果。

上述案例中,A利用协助拆迁过程的便利条件谋取不当利益,若其行为构成职务犯罪,则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如若不构成犯罪,由于现阶段没有对其作出政务处分的实体法依据,则不宜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通过向其公司、主管部门提出对行为人进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监察建议的方式进行处置,这同样也是行使监察权的体现。



相关案例


2010年10月至2019年3月,嘉兴市某乡镇卫生院财务出纳徐某,多次通过少缴存现金数额、篡改卫生院现金收入数据等方式,侵吞公款合计300余万元。
徐某负有管理单位公款的职责,系监察对象。由于其为合同制工作人员,且非中共党员,该县纪委县监委经研究决定,将徐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建议徐某所在卫生院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执纪者说

只有准确判断监察对象,精准运用监督、调查、处置三种方式,才能充分发挥监察机关职能作用,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内容来源: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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