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打着合法交易的幌子,行权力寻租、利益输送之实,侵吞公共利益。如何透过现象看本质,练就一双识别新型隐性腐败的‘火眼金睛’?”4月23日上午,一场聚焦“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纪法罪精准甄别”的“三堂会审”研学沙龙活动在南湖区举行,130余名干部代表现场观摩。

“三堂会审”研学沙龙活动是嘉兴市纪委市监委创新丰富警示教育形式载体的有效探索,以沉浸式、互动式课堂形式研究论证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持续深化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截至目前已成功举办七期,吸引了1000余名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干部群众现场参与。
哪些行为应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哪些行为又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哪些行为又属于贪污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贪污罪又该如何进行区分?研学沙龙中,南湖区纪委区监委与南湖区人民法院、南湖区人民检察院的三名纪法骨干,从多个专业维度、不同视角开展深入剖析与纪法研讨,让纪法解读深入浅出,更具象化、更具针对性。
“有些国有企业高层或者具有对国有资产富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借亲属名义注册公司,实则本人亲自经营,该行为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南湖区纪委区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董菲吉表示,原则上党员干部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对于没有利用职权,在业余时间个人从事送外卖、摆地摊等简单的经营活动,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不宜简单机械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某些国有公司、企业的董监高借亲戚之名‘另起炉灶’同类经营,利用职权抢占本公司业务从中获取巨大非法利益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南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李嘉程介绍,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规定,相关法条中的企业董监高不再仅限于国有企业,同样适用于民营企业。
“某些领导干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交易环节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实质构成了贪污罪。”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玮分析,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针对“借名经商”“同业经营”“增设交易环节侵吞国资”等新型隐性腐败问题,三位嘉宾精准建议,要摒弃表面化审查思维,构建大数据监督模型,聚焦资金来源、实际管控、利润流向开展穿透核查;要用身边典型案例开展常态化警示教育,做实以案促改促治,靶向发送纪检监察、检察、司法建议,重塑廉洁从业生态;要加大财产刑适用与违法所得追缴力度,全方位追缴直接获利及赃款孳息,剥夺腐败获利空间。
通过观看警示短片、剖析典型案例、互动答疑交流等环节,本次纪法警示教育将生硬抽象的纪法条文转化为通俗易懂、直击人心的实践指引。现场干部代表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对有关违纪违法行为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在今后工作中切实将法纪知识做到铭记于心、落实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