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方式,主要有直接利用本人职权和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第三人的职权(即间接利用职务便利)两种情形。在反腐高压态势下,间接利用职务便利的方式呈现出职权色彩更加弱化的特点。比如: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安排事项,转而向私营企业主打招呼,请对方帮忙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该行为能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务当中经常产生分歧,今天我们结合一则典型案例厘清认定边界。
【基本案情】
张某,A国企董事长。李某系B建筑公司(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2022年初张某帮助李某承接该国企某工程项目,李某为表示感谢多次向张某提出送给其好处,张某未收受。期间,C园林工程公司负责人徐某找到张某,希望张某向李某打招呼帮助承接工程项目中的园林绿化工程。李某根据张某的要求将园林绿化工程分包给徐某,徐某送给张某100万元好处。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受贿犯罪,存在2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没有直接支配分包业务,只是通过没有公职身份的李某间接为徐某办事,不属于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便利,不成立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能够拿到国企项目本身就受制于张某的职权,张某打招呼安排分包,是自身公权力的延伸,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释纪说法】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
第一,向存在职务制约关系的私营企业主打招呼,属于职权自然延伸。
领导干部的职务便利,不只限于直接下达命令或者通过职权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公职人员行使职权,对于辖区内受惠于自身职权的市场主体,产生的约束力同样属于职务便利。李某之所以可以承接国企项目,得益于张某行使董事长职权。在项目开工建设、质量验收、工程款拨付结算全流程中,李某依旧需要依靠张某履职提供保障。张某基于这种对管理监督对象的制约关系向李某提出要求,本质就是间接行使自身职务权力的体现,权力辐射效力并没有中断。不能因为中间多了民营企业主体参与的行为,就割裂和公权力之间的关联。
第二,穿透形式外衣,实质判断利益依附关系。
区分人情往来还是权力勾兑,不能只看表面身份。只要民营企业经营者正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就会形成利益绑定。李某前期已经从张某手中获取重大商业利益,出于后续经营合作、款项结算的现实考量,不会拒绝张某提出的要求。李某遵从指令分配工程,并不是自愿的商业让利,本质是在张某权力支配之下完成利益输送。张某没有亲自下达分包指令,只是变换了行权方式,权力影响力依旧贯穿整个事项,应当认定使用了职务便利。
第三,完整看待行为链条,权钱交易闭环已经形成。
整件事情分为前后连贯的两个阶段,先是张某动用职权给李某谋取工程项目利益,建立起权力和利益的绑定关系,再借由李某,把分包机会给到徐某,最后收受徐某给予的百万财物。从权力投放,到利益流转,再到收受钱款,已经形成完整闭环。
【执纪者说】
公职人员手中的职权不会因为更换传导媒介直接消失。只要行为人依托自身职务形成的制约、依附关系,间接支配第三方落实请托事项,无论中间经过几层人员转手,都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广大党员干部要清醒认识,权力的衍生影响力同样受纪法约束,千万不要自以为手段迂回隐蔽,就可以游走在红线之外,花式腐败依旧会受到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