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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所得分红,为何被认定为受贿?

来源: 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 2026-04-20 15:50

【基本案情】

甲,某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乙,某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乙与他人共同投资经营某石矿开采项目。基于此前甲利用职权为乙提供的“关照”,乙为表示感谢并谋求长期利益绑定,在石矿项目已出资到位并正常运营半年时,邀请甲“出资”200万元。实际上,乙个人及公司资金充裕,账面余额远高于甲的投资额,对甲的资金并无实际经营需求。此外,石矿行业在当地属高利润行业,且因政策管控严格,市场准入壁垒极高,属于典型的稀缺性资源行业。甲本人并无矿业经营经验,其200万元投资款系通过集资、贷款等方式拼凑而来。乙向甲承诺,该项投资无需参与管理,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享受高额回报。自2019年至2024年,甲除收回本金外,另以“投资分红”名义收受乙所送钱款400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甲有实际出资的投资入股行为是否属于受贿犯罪,存在2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受贿意见》)第三条规定,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实际出资”和“没有参与管理、经营”两种情况下获取利润以受贿论处。反言之,若有实际出资,则不构成受贿。本案中甲确已投入200万元资金,其获得的分红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认定该类行为应穿透形式看本质。甲虽然投入了资金,但其获取投资机会并非基于市场公平竞争,而是基于职权为乙谋利后的利益置换。乙承诺的“旱涝保收”使得甲的投资行为丧失了风险承担的市场本质,不符合正常市场投资特征。该400万元“分红”实质是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取利益的确定性对价,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应当全额认定为受贿犯罪。

释纪说法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预期利益高度确定且风险排斥,使“分红”异化为权力对价。

在正常的市场投资中,投资者必须承担经营亏损的不确定性。但在本案中,这一市场规律被彻底打破。一方面,石矿行业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其预期利益具有高度确定性。石矿属于因政策严控而具有高度稀缺性的资源,一般在政府对外拍卖时便已确定了可供开采的总量,加之这类资源通常只掌握在少数具有特定资质或深厚人脉的市场主体手中,使得其市场供销、价格较为稳定,存量项目具有极强的垄断性和盈利可预见性,根据开采量测算该石矿预期利润可达8000余万元。乙在项目已投产运营、利润预期明确的背景下邀请甲入股,无异于直接“分蛋糕”而非共同“做蛋糕”。另一方面,乙的“旱涝保收”承诺彻底剥离了甲的风险。甲通过集资、贷款筹集200万元,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极弱,之所以敢于投入一个陌生行业,完全依赖于乙“只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的保底承诺。这一承诺将原本应由甲共同面对的市场风险全部排斥,由此产生的高额回报并非资本在风险中博取的利润,而是乙为收买甲公权力所支付的、经过精心计算的确定性贿赂对价。甲追求的不是投资收益,而是职务行为的“变现”。

第二,行为本质系权钱交易,应将全部非法获利认定为受贿所得。

一方面,资金无实质作用。甲入股时,石矿项目已出资到位并正常运作半年,乙个人及公司账面资金充裕,甲的200万元对项目运营而言并非必要,未对生产经营产生任何实质推动。另一方面,管理作用缺位。甲完全不参与经营管理,对石矿的整体投资规模、股权结构、盈亏状况漠不关心,唯一关注的仅是能否按期收到“分红”。这种“出资不问经营、持股不担风险”的情形,与正常股东的行为逻辑严重背离,充分说明甲的出资并非为了支持企业生产发展,而是甲乙双方为规避查处而精心设计的“障眼法”,旨在为后续收取贿赂披上“投资分红”的合法外衣。综合以上分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取利益,乙以预期利益和保底承诺作为回报,甲在无风险、无管理的情况下收取高额回报,这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权力变现闭环。甲的职务行为与所获“分红”之间存在直接的对价关系,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在认定受贿数额时,不能因为存在部分真实资金投入,就机械地按照出资比例扣除“应得利润”。当投资行为的整体性质被认定为受贿伪装时,应将甲实际收取的超出本金部分的400万元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执纪者说

在执纪执法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与假借投资名义实施的受贿犯罪。区分二者的核心标准在于:行为人的获利究竟是源于资本的市场经营风险,还是源于公权力的职务对价。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个人资金、知识或管理,在承担相应市场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获取利润,即便违反了廉洁纪律关于禁止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其获利本身不构成受贿。但若如本案所示,行为人虽出资但获取了免除风险的保底收益,或者获取了与出资不成比例、基于职权交换的超额回报,则其行为已由违纪的“违规营利”质变为犯罪的“权钱交易”。唯有精准识别以股为媒、以权换利的隐性腐败,才能切实做到不枉不纵、纪法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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