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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这些误区千万别踩!

来源: 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 2026-03-30 18:57

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是执纪工作中高发的违纪情形。不少同志因对纪律要求理解偏差、陷入认知误区,最终不慎踩线越界。本期“晓曼说纪”聚焦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三个典型误区,结合具体案例逐一辨析,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警钟。

误区一:退休过了禁业期,就能随便开公司、当兼职拿工资
甲某是A省B市某局普通工作人员,2019年3月正式退休。2022年,甲某与他人在C省合伙开办物流公司,实际参与日常经营管理;2023年起,甲某又在B市某私营企业担任经理,按月领取工资,且未终止国家退休待遇。面对核查,甲某辩称:自身非领导干部,退休已超2年禁业期,从业行为合法合规,不属于违纪。
释纪说法:甲某的认知源于对纪律规定的断章取义。退休干部的从业约束,并非“禁业期届满即自由”。纪律对退休干部从业有两大刚性要求:一是待遇合规,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参与经营,必须在“保留退休待遇”和“从事营利活动”中二者选其一,严禁“两头占”,这是不可突破的红线;二是程序合规,即便过了禁业期,到企业兼职、任职也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原单位报批,经批准后也不得领取工资、奖金、股权等额外利益。简言之,禁业期结束不是从业“免责符”,退休干部仍要严守从业规范,杜绝双重获利。
误区二:普通干部约束松,只有领导干部才受严格管
乙某是A市某局普通公务员,2020年至2024年利用业余时间经营物流企业。核查阶段,乙某认为:自身非领导干部,从业约束更宽松,且所经营企业与单位业务无关联,未利用职权谋私,涉案行为不构成违规。
释纪说法:这是完全错误的认知。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和隶属于各级党政机关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不准自行经商办企业。若已在企业任职,必须在“辞去企业职务”与“辞去公职”之间二选一,无中间地带。上述人员执行同一严格标准,不存在“领导干部严管、普通干部松管”的区别。普通干部并非纪律约束的“局外人”,只要身为公职人员,就必须遵守禁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统一要求,切勿因职务普通而心存侥幸。
误区三:没利用职权谋私利,开公司、办企业就不算违纪
乙某在辩解中进一步强调:经营物流企业时,未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企业谋取利益,业务开展与单位职权无关联,涉案经商行为不构成违规。
释纪说法:该观点混淆了违纪定性的核心标准。判断是否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关键不在于“是否利用职权谋私”,而在于是否实施了纪律明确禁止的营利活动行为。
公职人员的核心职责是为人民服务,职务行为代表公共利益,必须保持廉洁中立。经商办企业、违规兼职取酬等行为,本质上易引发身份利益冲突,即便未利用职权谋私,也会破坏公职人员的公正形象,损害公共利益,这本身就是纪律所禁止的。根据要求,只要公职人员存在自行出资办企业、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在企业任职取酬等行为,无论是否谋私,均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需承担相应纪法责任。

执纪者说

广大党员干部要完整、准确、全面学习掌握党纪国法关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全链条规定,始终牢记共产党员的第一身份。无论是在职干部,还是退休人员,都必须厘清从业边界,抛开错误想法,牢牢守住廉洁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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