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无障碍

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违纪与受贿的红线到底在哪?

来源: 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 2026-03-23 16:33

【基本案情】

案例一:2022年,李局长利用职权向某建筑公司实控人张老板打招呼,为其子小李分包张老板公司多个工程项目的水电安装业务提供帮助,相关合同金额共计3000余万元。小李实际获利200余万元。经查,相关合同金额符合市场价格,小李真实投入了人力及资金,承担了市场风险,系通过经营行为获利,无证据证实李局长从中收受财物。

案例二:2016年至2022年,黄局长利用职务便利,为刘老板控制的某科技公司在业务承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期间,黄局长之子小黄通过正常应聘的形式在该公司工作,小黄除领取正常工资100万元外,还领取“业务费”500万元,黄局长在小黄告知上述情况后予以默许。经查,期间同岗位其他工作人员的总薪酬最高为100万元,小黄在未开展其他额外业务的情况下所领取薪酬金额明显超出同岗位其他人员500万元。

争议焦点

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请托人谋利后,向请托人打招呼使亲属得以通过商业合作、领取薪酬等方式获取利益的,在何种情况下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行为?何种情况下构成受贿犯罪?

释纪说法

第一,从核心本质来看。违纪行为侵害的是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的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存在“用公权力换取财物”的属性。案例一中李局长的行为,只是出于亲情帮儿子获取业务机会,没有换取任何个人好处,本质是权力滥用、作风失范;而受贿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公权力彻底异化为换取财物的筹码,案例二中小黄虽提供了少量劳务,但领取的薪酬明显超出其劳务应得的正常水平,超出部分500万元实质上是黄局长职务行为的对价。黄局长利用职权为刘老板谋利,再通过儿子收受刘老板给予的超额薪酬,属于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未退的情形,构成受贿罪。对于剩余的100万元部分,由于小黄本人提供了劳务,是正当的工作报酬而非“挂名取酬”,不再作违纪或犯罪评价。

第二,从构成要件来看。构成此类违纪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实施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的行为,二是为亲属谋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交易机会或利益,全程无需有财物往来、无需本人收受好处,哪怕亲属提供了实际劳务、合同符合市场价,也不影响违纪的认定,违纪所得应当予以收缴。而此类受贿犯罪的构成,必须同时满足三个闭环要件:一是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二是请托人向领导的特定关系人(亲属等)输送了财物,三是领导对财物收受知情,且未退还、未上交,三者缺一不可,核心是必须存在“权力与财物的对价关系”。

执纪者说

利用职权为亲属“铺路搭桥”,即便未直接收受财物,也可能突破纪律底线。若以薪酬等为幌子搞利益输送,更是触碰了犯罪红线。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管好自己、管好家人,坚决杜绝权力寻租,自觉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以“身正”带动“家正”,筑牢拒腐防变的家庭防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