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于彩芳在负责天凝镇联谊村2018年度低保家庭参保合作医疗名单审核上报过程中,因不负责任、工作疏忽,导致一名符合条件的群众被漏报,相关医药费用无法正常报销,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2018年7月30日天凝镇纪委决定给予于彩芳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