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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三年,想还还不掉?直到被撤职他才醒悟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0-03-23 10:26

“‘一失足成千古恨’。作为受党教育多年的干部,我服从组织对我作出的党纪政务处分,也非常感谢组织对我的挽救和教育,感谢组织对我的宽大处理……”面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秀洲区科技局党组原书记、局长徐某后悔不已。

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涉嫌受贿问题,2019年12月,秀洲区纪委区监委对徐某作出了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安排职级)的处理决定。


收受礼品礼券 ——“不收拉不下面子!” 


2015年3月,初任秀洲区新塍镇镇长的徐某在该镇时任党委书记陈某(因职务犯罪,已被判刑)的引荐下,结识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老板张某。多次交往中,两人的关系逐渐熟络起来。

“2015年国庆节前,他提着价值千把块钱的东西来到我家小区门口,里面有一箱山竹、一箱猕猴桃、一盒铁皮枫斗。我推托了好几次,见他蛮诚心的,我就收下了。”说起第一次收受张某礼品的情形,徐某记忆犹新。

“我心里也知道这是不能收的,但是觉得跟他这么熟悉了,不收拉不下面子。说实话,收下之后,我心里也感到忐忑不安。事后,我只能用东西价值不大、人情往来需要等理由来自我安慰。”徐某向纪检监察干部坦言第一次收受礼品的心理过程。

徐某平时喜欢喝点小酒,张某把这点记在了心里。“2016年中秋、2017年春节前,我都送了他一箱国窖1573低度白酒。”张某交代问题时盘算道,“逢年过节给领导送点东西,说辞上也说得过去,领导也愿意接受。”

2015年到2018年,不知不觉中,徐某六次收受张某的礼品礼券。面对汇总起来的“收礼清单”,徐某自己都“不敢相信眼前的事实”。


 

“借”款说还未还——“君子动口不动手”?


2015年12月的一天,徐某接到其哥哥急需5万元钱的电话,他的第一反应是自己哥哥借钱,不想让妻子知道,便打电话给张某,提出要借5万元钱急用。

想在承接工程及工程结算时得到帮助的张某,立即把5万元现金给了徐某。徐某拿到钱后,其哥哥却说不需要了。于是徐某将这5万元钱存入了自己的银行卡。

就这样,这笔钱“呆”在徐某的账户上,这一“呆”就是近三年。随着与张某有非正常经济往来的干部接连接受审查调查,徐某才想到这笔钱。这笔到底是借款还是会被算作受贿款?对此,徐某心里“吃不准”。

“既想把钱打到廉政账户,又怕把钱打进去之后就是主动承认不是借款是受贿”,“既想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又碍于领导干部面子”,最终徐某既没有归还借款,也没有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

直到2019年2月,秀洲区纪委区监委调查人员找他谈话、进行教育时,徐某才如梦初醒,“我承认错误,都怪我自己心存贪念,每次都只是嘴上对他说说要还钱,见他每次都推托不要,也就没付诸行动,都是贪心惹的祸啊。”

面对调查,徐某如实交代了5万元的来龙去脉,说出了“还钱”的心理细节,以及收受礼品、消费卡的问题。随后,主动把5万元违法所得归还了张某的家人。

 


用准“四种形态”——“给政策给出路”


“我恳请组织念我是初次违纪违法,希望组织上本着治病救人宗旨,给我痛改前非的机会,宽大处理。我一定努力工作,将功补过。”2019年7月,秀洲区纪委区监委宣布对徐某进行党纪立案和监察立案之后,徐某向区纪委区监委递交了恳请给予宽大处理“万言书”。

在审理该案件时,秀洲区纪委区监委案件审理人员认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徐某能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徐某的行为属单笔受贿、金额较少;涉嫌职务犯罪情节轻微,移送检察院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徐某一贯工作表现较好,干部群众口碑良好。审理室形成了不按第四种形态处置、转为第三种形态处置的审理意见。

为了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秀洲区纪委区监委召集相关部门对该案件的审理意见进行了专题会商。在会商中,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徐某案件只有单节事实,数额刚过起刑点,且徐某主动交代、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较大。

最终,经秀洲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会研究,并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在综合考虑徐某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影响、态度等因素及本地政治生态的基础上,对徐某作出了第三种形态的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既要依纪依法严惩拒绝挽救、负隅顽抗者,又要给予主动交代问题、真诚悔过改过者政策出路,准确把握、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秀洲区纪委区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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