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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自己的车,刷单位的卡......这名驾驶员竟然私车公养!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19-12-09 16:50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时任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编外合同工驾驶员王的群利用工作便利,先后18次使用单位公务油卡为自己的私家车合计加油517.81升,共计价值人民币3736.65元。2019年9月24日,王的群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私车公养,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退赔了违规加油款。


违纪党员反省

作为一名党员,对自己要求不严,自始至终我不应该有这种贪念想法,同时更不应该把这种贪念想法变成实际行为。我要深刻地检讨自己,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同时也深刻地认识到事情带来的不良影响,给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我也愿意退还,也愿意接受单位的处罚。


执纪者说

违规使用单位公务油卡为私车加油,表面看起来是贪图小便宜满足自己的私欲,揩一点公家的“油”。但其实质上是利用手中的职权,将公款变成自己的私款,就是一种典型的公私不分、损公肥私的行为,不仅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甚至可能触犯法律法规,必须严厉禁止。广大党员干部也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不断提升廉洁自律的意识。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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