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宝明,男,1963年12月出生,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9月至2019年7月,任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钟埭街道)农业发展局局长, 2016年11月起兼任征迁科科长,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任农业发展局党支部书记。
经查,2019年3月21日,沈宝明接受有业务往来的某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金某的邀请,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平湖某酒店参加由该公司安排的聚餐,餐费及酒水费用2500多元由金某支付。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在沈宝明授意下,农发局下属科室农技水利科相关工作人员在购买用于河道保洁、五水共治等项目物资材料时,经常到沈宝明亲属经营的建材电器商行进行采购,涉及采购费用超17万元。
2019年4月22日,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给予沈宝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坏一次规矩,就会留下一个污点;搞一次特殊,就会失掉一份威信。沈宝明身为党员干部和党支部书记,不仅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逾越了纪律底线,忘记了权为民用所、利为民所谋。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此为戒,不断增强纪律定力,明确哪些可以为、哪些不能为,做到脚下有分寸、心中有尺度。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