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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揩油”,最后这样“买单”!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19-08-12 15:01

朱俊元,男,1982年1月出生,200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嘉善县陶庄卫生院与挂靠在嘉善银通汽车租赁公司的个体户彭某签订协议,由彭某自备车辆负责接送卫生院职工上下班,车辆所有费用与卫生院无关。2016年左右,彭某将接送车交由陶庄镇卫生院驾驶员(系卫生院聘用合同制人员)朱俊元驾驶,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朱俊元使用单位购买发电机所需柴油的油卡多次给职工接送车辆加油,共计价值人民币2476.96元,彭某则给予其香烟和请客吃饭作为回报。

朱俊元于2018年12月12日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执记者说

随着公车改革的深入推进,对“公车私用”现象的监管和惩处力度不断加大,公车的使用已日益严格和规范化。但一些少数党员干部为“车轮上的腐败”穿上了隐身衣,开始在“私车”上动歪脑筋,打着“公用”之名,行“私车公养”之实。本案的违纪金额看似较小,但“私车公养”现象的出现,是一些党员干部的特权思想和侥幸心理在作祟,纪律意识淡漠,对纪律和规矩不知敬畏,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时打折扣、搞变通,此类违纪行为必须严查严处。作为党员干部,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引以为戒,不断强化遵规守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法纪衔接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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