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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租金归个人使用,这种行为要不得!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19-07-01 18:05

顾放林,男,1968年7月出生,200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14年至2017年,顾放林在全面负责新仓镇村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负责收取租金的工作便利,在收取门面房租金后,未按规定上缴公司账户,挪用租金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共计金额32200元。2017年8月,顾放林将挪用的租金全部退还至公司账户。

2019年5月21日,平湖市新仓镇纪委给予顾放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执记者说

顾放林身为一名党员干部,理应严格要求自己,却置法律法规不顾,在负责村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期间挪用租金归个人使用,最终受到处分。广大党员要引以为戒,在平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时刻记住法律与纪律的“高压线”,切实做到不违规、不违法。


党纪衔接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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