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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自以为瞒天过海却领刑三年!

来源:嘉善县纪委县监委  发布时间:2018-12-03 12:19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嘉善县国税局(现更名为嘉善县税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局办税大厅“95后”工作人员(劳务派遣)石子舆涉嫌违纪违法,并立即向该县监委进行报告。该县监委对此高度重视,立刻指派相关科室开展核实调查。

经查,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石子舆在嘉善县国税局办税大厅车购税窗口工作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将税收缴款书分开打印的方式,将第一次打印的税收缴款书第一联交给纳税人,而后在税收系统中将第一次打印的税收缴款书作废,第二次打印的税收缴款书第二、三联作为存档资料,利用“大头小尾”的方式攫取差额,先后将44万余元税款非法占为己有,侵吞公款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犯罪。

2018年5月15日,嘉善县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将石子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9月,经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石子舆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我每天很后悔,怪自己忘法,平时对法律学习不够,认识不足,思想麻木……”在忏悔录中,石子舆悔恨地说。

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执纪者说

石子舆年纪轻轻,本该在工作岗位上勤恳努力工作,挥洒自己的美好青春,却将用于工作的“心思”投入到了“赚钱”之中,心安理得地把纳税人上交的税款非法占为己有,短短几个月,疯狂侵吞税款四十多万元,谁知这种自以为能瞒天过海的把戏,总有一天会戳穿,等待的将是“牢狱之灾”。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是监察对象,石子舆虽为劳务派遣人员,但从事的工作内容是车购税税收征收工作,属于行使公权力,一旦有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都将进行调查、处置,本案的发生,也为行使公权力的编外人员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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