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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三年八个月!平湖这名干部14年间干了这些事…

来源:平湖市纪委市监委  发布时间:2018-10-08 11:38

案情回顾

潘永其,男,1965年3月出生,198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10月参加工作。

2004年至2018年5月,潘永其先后担任平湖市林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平湖市曹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平湖市新埭镇人大副主席等职务。期间,潘永其利用其负责工业、金融、招商引资、科技、工商、环保、民政、教育、协助招投标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土地征用、项目申报、银行信贷等方面,为27家单位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41万元(其中个人实得42.51万元)、2000美元、5万日元。据了解,2018年春节前夕,潘永其还非法收受赵某某人民币2万元、茅台酒两瓶。

2018年7月18日,平湖市纪委给予潘永其开除党籍处分;9月28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讲,动摇了信仰,背离了党性,丢掉了宗旨,忘记了初心,就会在“围猎”中被他人捕获。只有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才能永葆为民务实清廉的本色;只有一心为公,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坦坦荡荡走好事业大道、人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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