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无障碍

挪用单位资金周转私人贷款?后果很严重!

来源:海盐县纪委县监委  发布时间:2018-04-02 11:01

生活中,企业主贷款到期,需要借款来周转贷款是很常见的,但是也有一些“聪明人”会从公家账上挪点资金来周转自己的私人贷款,过几天再把钱还进去,这种看似聪明的做法,实际却触犯了刑法,如果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还将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案情回顾

范海林,中共党员,原海盐县沈荡渔场场长。2009年至2016年期间,范海林利用其担任沈荡渔场场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沈荡渔场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400多万元,用于其本人经营性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2017年12月,范海林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2月,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范海林开除党籍处分。

范海林身为渔场场长,中共党员,为了周转其家庭经营企业的贷款,先后多次挪用渔场集体资金,总计人民币400多万元。范海林大多是在较短时间内把挪用的资金予以归还,但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活动,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涉嫌挪用资金罪,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党员和公职人员在金融借款周转时必须模范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自作聪明挪用单位资金,逾越纪律和法律的红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