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是包不住火的”,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都有真相大白的一天,党员、干部一旦让个人的欲望和侥幸心理占了上风,漠视纪律,藐视法律,必将难逃党纪国法的惩罚。
案情回顾
2015年至2017年期间,海盐县元通供销社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何小弟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一方面以海盐县元通供销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各承租户签订“大额”房屋设施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另一方面隐瞒真相以海盐县基层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县供销社下属集体单位)的名义与各承租户签订“小额”房屋设施租赁合同,将“小额”租金及合同上交至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从中截留差额共计人民币254738元并非法占有,参与人员按各自占股比例分得涉案款项。
2017年12月,海盐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何小弟开除党籍处分。同年12月25日,海盐县人民法院以何小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执纪者说
本案中何小弟身为一名共产党员,无视党纪国法,结伙他人利用伪造合同、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已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他受到了法律制裁。
每一名党员都应当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常怀律己之心,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作为自己安身立命的最基本要求、最基本职责和最基本素养,要时时事事以党纪国法约束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