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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老话,对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竟如此重要!

来源:海宁市纪委  发布时间:2018-04-10 15:07

海宁市纪委、市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王家宽

 

细节、细节还是细节

不知不觉,从检察院反贪局转隶到市纪委、市监委,已经一年有余了。回想这一年的工作经历,给我感触最深的两个字就是“细节”。

记得刚转隶到案件审理室时,室主任就强调质量是审理工作的生命,必须要细心。当时我并没有在意——我以前就在检察院的办案部门,案件质量意识还是有的,而且检察院办理的都是刑事案件,关系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总比党纪处分的后果严格吧,所以嘴上表示赞同的同时,心里却没多想。但不久就碰了钉子。 

那是起草一份党纪处分决定书,在个人基本情况部分,我习惯性地按照检察院起诉意见书的写法,把被处分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家庭住址等一股脑全写上了,甚至还特地查了被处分人的党员信息登记表找身份证号码,正当我为自己的“全面”沾沾自喜时,室主任却批评了我。 

他语重心长地对我说党纪处分决定不同于起诉意见书、判决书等司法文书,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比较隐私的信息一般不在处分决定书中体现……审理工作不能照搬司法机关的一些要求来撰写文书!一席话说的我脸上火辣辣的。 

还有一次,在协助审理一起基层案件时,整个过程我都很认真、很仔细,结果在提交副主任复审时,他竟然说受处分人的名字有点熟悉,是不是曾经被处分过。我赶紧把历年的处分案件拿出来翻了下,果然是这样。在佩服他记忆力超强的同时,也为自己的鲁莽感到羞愧——因为没有考虑到以前的处分,现在量纪偏轻了。基于这次教训,我把分散在各个文件夹中历年党政纪案件,整理到同一个表格中,以便今后查找。 

经过这两次事情,我充分认识到作为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务案件的必经程序和最后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口”,也是执行处分决定的“出口”,任何疏忽都会影响监督执纪的权威,必须谨慎小心,时刻如履薄冰,千万不能把细节误当成小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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