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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炉边铁匠”才是好铁匠

来源:海宁市纪委  发布时间:2017-11-22 14:07

黄林芝,2017年由海宁市司法局调入海宁市纪委派驻第六纪检组,

坚持敬业奉献、善学精业、争做纪检铁军的态度,

工作认真,勤于钻研,吃苦耐劳,多次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

 

“小黄,现在理解‘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这句诗的意思了吧。作为一名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六月炉边铁匠’才是好铁匠……”刚处置完一起问题线索,纪检监察组殷组长便找我谈心。想起自己这几天的表现,我不由得脸红起来。

前段时间,市纪委案管室移送来一件问题线索,有人举报反映我组归口监督单位的一名党员干部陈某有违反生活纪律行为。接到线索,我们立即召开会议对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由于该问题较为笼统,信息来源大多是道听途说,而且没有实质性内容,所以经集体研究决定进行书面函询处置。

“我马上发送函询通知书。”这是我到纪检监察组后处置的第一起问题线索,心里有点兴奋,就自我请缨。

“等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我们不是学过了吗?”殷组长抬起头看着我,一脸奇怪的表情。

“对啊,我反复研读过好几遍了,在报纸上学、在书本上学、在网站上学,一条条记得滚瓜烂熟……”我自信满满地回答。

“好了好了,还滚瓜烂熟,我看你是囫囵吞枣。你把书拿去,对照我们这次处置的问题线索,看看问题出在哪里吧!”殷组长打断我,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放在我办公桌上,要求我再次进行深入学习理解。

带着疑惑和不解,我再次翻看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这本薄薄的小册子,一行行看下去,我脸上的汗也越冒越多。《规则》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第二十条规定,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原来,我在学习《规则》的时候,只是满足于文字的背诵,没有做到深刻透彻、准确把握,导致在遇到具体问题线索处置时还是惯性思维,按照老办法去监督执纪,幸亏殷组长提醒,不然我真是要闹笑话了。

后来,我主动敲开了殷组长办公室的门,红着脸承认了错误。殷组长语重心长地对我说:“学习《规则》也要像习总书记说的那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既要学原文也要悟原理,死记硬背、纸上谈兵在监督执纪实际中是行不通的。”

随后,我按照《规则》要求,拟订了针对陈某的书面函询方案,并填写函询呈批表,报市纪委相关领导批准后以市纪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给陈某,并抄送其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陈某在收到函件后8天内写出了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我组收到函询回复后,认为反映不实,予以了结澄清,并在3日内写出了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

“打铁还需自身硬”之后,在十九大报告中出现了“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新提法。从“还需”到“必须”这一关键词的变化,对全国党员干部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干部来说,要打铁才能成为铁匠,监督执纪纪律是政治纪律,用好监督执纪规则,关键在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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