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无障碍

第一百一十七篇

发错补助款该如何定性?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4-05-06 20:38

【基本案情】

甲某,某镇村干部、中共党员。该村村民乙某系甲某亲戚,与另一村民丙某有经济纠纷。2022年,该村进行拆违整治,由甲某负责发放拆违补助款,丙某属于被拆建筑的权属人。甲某考虑到丙某还欠乙某借款未还,便直接将拆违补助款交给乙某。事后丙某向甲某讨要说法,甲某对其态度冷淡,并在丙某讨要补助款后与其发生争吵。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甲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属于丙某的补助款错发给乙某,属于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系违反工作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擅自介入他人的民事纠纷,将本应属于丙某的补助款交给他人,侵害了群众利益,应当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某身为村干部,不仅随意处置应当属于丙某的个人财产,还对丙某的合理诉求不予理睬,本质上是漠视群众利益,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甲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首先,甲某的行为损害了群众利益,违反了群众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均是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要遵循的行为规则,都要求党员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但两者又有本质不同,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侵犯的是党组织各项具体工作的正常秩序,而违反群众纪律行为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实质上侵犯的是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了党和国家在群众中的形象。本案中甲某明知该补助属于丙某,但是其出于照顾亲戚乙某的心理,直接将补助款交予乙某,损害了丙某的利益,是一种违反群众利益的行为。

其次,甲某的行为本质上是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2018年9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明确了重点整治的四个方面和12类突出问题,其中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方面,重点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如漠视群众利益和疾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等等。本案中,甲某作为村里的党员干部,理应做好自己的工作,服务好该村的村民,但是其为了照顾自己的亲戚,擅自处置属于丙某的补助款,并对丙某的合理诉求不管不顾,明知自己做法有误仍然态度恶劣,应当认定为甲某的行为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执纪者说】

作为党员干部,必须不断锤炼过硬作风,用好手中的权力。本案也反映出仍有部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思想重视不够,工作中存在服务群众态度恶劣等问题。我们要引以为戒、深刻汲取教训,结合自身业务加强纪法学习,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压实工作作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