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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篇

接受朋友的请客也有违纪的风险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4-04-08 21:20

【基本案情】

甲,中共党员,某县文化执法队工作人员,与在该县经营KTV的乙系老乡,两人平时以好友相称。2023年,乙经营的KTV新开业,甲邀请自己的3名好友欲前往捧场,并在当天下午微信告知乙,乙为其安排好了包厢,当晚甲因在包厢醉酒未支付费用便离开了,事后乙表示就当其请客了,于是甲未再向乙提及费用一事。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行为定性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系好友,甲捧场好友的新店,乙则为其免单,双方的行为系正常人情往来。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前往管理服务对象经营的娱乐场所消费,由乙承担费用,系违反廉洁纪律,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娱乐等活动安排。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乙系甲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甲作为文化执法队的工作人员,系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文化执法队的工作职责包括了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娱乐、出版、网吧、体育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政执法等,乙作为KTV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属于文化执法队的直接监管对象,而甲作为该队的工作人员,其职权与乙的利益之间显然存在制约或影响关系。

第二,甲和乙之前并没有金钱往来。本案中甲乙二人虽然相识并以朋友相称,但平时互相之间并没有请客送礼或借款等金钱往来。在这种情况下,乙作为甲的管理服务对象,去主动承担甲的娱乐费用是希望与甲进一步搞好关系,这显然可能会影响甲在之后的工作中公正执行公务,使甲作为文化执法队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职时会存在念私情的可能性,因此这种行为不是一般朋友之间的人情往来。

第三,乙主动表示承担甲的娱乐费用。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娱乐活动安排,这两种违纪行为的区别就在于由谁主动提出该公职人员不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如果是公职人员直接提出要求,或主动将发票交由其管理服务对象进行“处理”,其主观上是想让他人为自己“买单”,应定性为前者;反之,如果是管理服务对象主动提出,公职人员予以答应,其主观上则是被动接受他人的“好意”,应定性为后者,因此本案中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娱乐活动安排。

2024年3月,甲因上述违纪行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虽然对于党员干部自费去量贩KTV、足浴等场所,目前没有明确纪律限制(除部分特殊行业的公职人员有相关纪律要求外),但在进入上述场所时仍不能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准确把握费用支付的界限,比如谁支付,支付的金额是否正常等等,同时还要注意休闲娱乐也要不忘维护党员干部形象,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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