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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篇

以入股分红名义受贿的犯罪金额该如何计算?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3-07-10 20:30

       【基本案情】

       杨某,A区住房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4年上半年,区住房建设局的的下属单位某测绘公司即将改制(国资退股)。杨某借机向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提出想入股,并让其刚毕业的侄子入职该公司,王某予以同意。而后杨某以其侄子的名义按照该公司2005年的原始注册资产价格仅出资7万元获得10%股份。2015年至2022年,杨某为王某在业务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通过公司分红的方式收受好处100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杨某以其侄子的名义获取公司分红,本质上是权钱交易,侵犯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分歧点在于受贿数额的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先按照2014年杨某入股时该公司的资产价格计算其出资7万元所占的实际股份及后续所产生的分红,在杨某实际获利的100万元中将该分红款扣除后余下金额即为受贿数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虽然实际出资,但谋取的并非股权本身,而是测绘公司未来的股份分红,其所谓出资是以投资为名掩盖受贿之实。受贿金额应按其获得分红扣除7万元即93万元予以认定。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是测绘公司并没有实际的资金需求。调查显示杨某入股时该公司资金充足,没有引入新股东的必要。王某之所以同意杨某入股,是基于公司改制后能够借助杨某的职务便利获取稳定的业务确保公司的持续盈利。

       二是预期可得收益明确。杨某低价入股所谋取的并非是股权本身,而是未来可持续获取的公司分红。根据相关证据,该公司自成立以来至杨某入股时,实际资产已经大幅增长,且市场前景较好。同时王某也向杨某保证其可以只出资且无需承担风险,所以杨某通过侄子入股的行为不是一个真实的投资行为,其所谓7万元的投资款只是其掩盖受贿行为的一个幌子。

       2022年8月,A区纪委监委决定给予杨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

       【执纪者说】

       反腐败斗争形式依然严峻复杂,各种隐形变异、曲线敛财、翻新升级的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层出不穷。这些腐败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与一般的民事行为和正常的社会生活交织在一起,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不过无论腐败手段如何高明、形式如何变异,都无法改变权钱交易、侵害公职人员廉洁性的本质,也最终难逃党纪国法的惩治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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