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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篇

诬告陷害终害己

来源:南湖清风  发布时间:2023-05-15 18:34

       【案情简介】

       沈某某,中共党员,桐乡市某国企管理人员。2019年至2021年,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某国企销售车库所得款人民币24.9万元。2022年3月,沈某某因涉嫌贪污罪被立案调查。在被调查过程中,沈某某捏造虚假事实,交代其系经过时任分管领导孙某某同意后出售车库,并将销售所得款交给孙某某,意图将责任推卸给孙某某以逃避查处。后经办案人员思想教育,沈某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对自己的贪污行为供认不讳。

       【分歧意见】

       上述案例中,对于沈某某捏造虚假事实,意图通过陷害他人来逃避查处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某对抗组织审查,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并意图捏造虚假事实,通过陷害他人来逃避查处,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违纪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某蓄意捏造虚假犯罪事实告发他人,其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但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法追究沈某某的党纪责任。

       【释纪说法】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我们认为,诬告陷害违纪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共同之处在于行为人都存在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予以告发的行为。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看事实性质。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某向审查调查组检举时任分管领导孙某某时,虚构了孙某某指使其私自出售车库并自己占有所得款的事实,沈某某的上述做法向组织提供了虚假情况,属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违纪行为。我们认为,从沈某某捏造事实的性质来看,其捏造的不是一般违纪违法事实,而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可能会对被诬告陷害人员造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不能简单地以对抗组织审查来定性处理。

       二是看主观意图。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某身为中共党员,政治品行恶劣,有意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我们认为,应根据行为人捏造事实的内容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如果捏造事实属于不涉及违法犯罪的内容,只是党纪禁止的内容,一般认为其意图是使他人受到错误的纪律处理,属于诬告陷害违纪行为。如果行为人捏造他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向监察机关告发,其意图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涉嫌诬告陷害罪。本案中,沈某某将自己所涉贪污犯罪事实推卸给其时任分管领导孙某某,意图让自己逃避查处而让孙某某受到刑事追究,已涉嫌诬告陷害罪。

       三是看情节轻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蓄意捏造虚假犯罪事实告发他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在结果上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捏造严重的犯罪事实进行告发、诬陷行为采用的手段恶劣、多次诬陷他人或者诬陷多人,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等。如果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但情节不是很严重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对行为人按一般违纪违法行为对待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本案中,沈某某捏造严重的犯罪事实进行告发,已涉嫌诬告陷害罪,但其能在调查过程中便如实澄清相关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沈某某同时涉嫌贪污罪,最终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执纪者说】

       诬告陷害违纪违法行为与诬告陷害犯罪行为在事实性质、主观意图、情节轻重等方面都有不同,执纪执法中要区别对待,恰当处理,不枉不纵。干部群众也要依据法律正确行使举报权力,如实举报和反映问题,维护信访秩序,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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